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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成 张丽君】“三治”结合背景下乡村德治的定位与转型

来源:《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6)   编辑:农业硕士教育中心  时间:2023-02-06  浏览次数:

摘 要当代“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中的“德治”本质上是以德治国方略在乡村治理中的贯彻落实。德治在乡村治理体系中的定位与以德治国方略在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定位是一致的。当代乡村德治需要借鉴传统乡村德治的思想资源和方法途径,但还需要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转型:一是当代法治背景下的德治重新定位及德法关系的调整;二是乡村德治主体从乡绅向以农村基层党组织为领导核心、以村民为主、新乡贤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多元治理主体格局的转型;三是乡村德治之“德”从儒家道德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的社会主义新道德的转型。

关键词乡村治理;德治;法治;自治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其中“治理有效”就是要加强和创新乡村社会治理,建立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实现政府、社会和居民之间的良性互动,确保广大农民安居乐业、农村社会安定有序。健全“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对推进新时代乡村社会转型发展及治理能力现代化有着重要意义。在乡村“三治”中,德治有着悠久的历史传承、丰富的思想资源和较高的认可度。近年来,不同地区的乡村德治实践在借鉴传统德治的思想资源和方式方法的同时,也表现出不同程度的简单复制倾向。找准德治在“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中的定位,推进乡村德治的现代转型,充分发挥其教化、融合、引导等治理功能,有益于破解乡村治理中诸多深层次问题和矛盾,促进乡村治理体系的优化和完善。

一、传统乡村德治的本质和特征

中国古代的“德治”思想源远流长。周代已经出现“明德慎罚”“以德配天”等思想,认为君主只有以德治国,慎用刑罚,才能赢得天命,从而长久维系统治。春秋末年,孔子主张礼治,他以“德”为“礼”的精神实质,对周礼进行了重新阐释,其所谓礼治即德治。汉代以后,随着儒家思想的意识形态化,其德治思想也从观念层面逐渐渗透于国家制度、基层治理、伦理生活等方方面面,成为传统中国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传统乡村治理中的德治本质上是儒家德治思想在乡村的实践,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传统乡村德治以教化为基本的治理手段,并通过宗族、学校、乡约等保障教化的施行。儒家德治在治理手段方面强调道德教化的优先性。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刑罚和道德教化都能够达到使人民遵守社会规范的政治目的,但刑罚只能使人民服从社会规范,不能使人民从内心认可并自觉遵守这些规范。一旦缺乏外在的强制,这些规范也就失去了作用。儒家认为,通过道德教化,将规范内化为道德,使之获得人民内心的认可和服从,这才是治理的长久和根本之道。儒家对道德教化的作用持乐观的态度,坚信通过道德教化,个人会最终被培养为道德高尚的人,而一个社会如果都是由品德高尚的人组成,相互之间自然会相亲相爱,整个社会都会处于一种和谐有序的状态。因此,传统德治不排斥法律、刑罚,但更强调道德教化作为治理手段的优先性,认为“人君之治莫大于道德教化”(《贞观政要·公平》)。

在传统乡村德治的实践中,教化主要通过宗族、学校、乡约等保障其施行。在我国,宗族产生很早,在不同时期,其组织形式和功能有所不同。宋代以后,理学家积极倡导改革宗族,使其从贵族化走向平民化,并得以普及。宗族通过制定族规、家训和设立祠堂、族学,举行祭祀等方式来教化族人,规范族人的行为,维系乡间秩序,是重要的基层治理力量。我国古代的学校有官学、私学之分,汉代以后基本上为儒家所掌控。隋唐以后,朝廷以科举取士,学校成为育才和储才之所,亦兼有地方宣讲和教化之功能。乡约并非乡规民约之简称,而是传统中国社会的一种基层治理组织。北宋熙宁九年(公元1076年),关学学者吕大钧撰成《吕氏乡约》,并在其家乡蓝田付诸实施。蓝田吕氏兄弟创建之乡约“以道德教化为主,辅之以制度约束,以期把儒家的德性伦理、正义原则、礼教秩序、内省修养等价值观,落地生根,贯彻乡里。”《吕氏乡约》后经朱熹增损修订,成为儒家德治思想在乡村的实施纲领,对传统乡村治理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明清两代,乡约成为重要的乡村治理组织,而不管是官办乡约还是各种形式的民办乡约,都将宣讲教化作为基本职能和乡村治理的主要手段。

其二,以儒家知识分子为代表的乡绅是传统乡村德治的主要推动者和实践者。费孝通在《乡土重建》中提出著名的中国社会“双轨政治”理论,即自上而下的皇权和自下而上的绅权、族权,二者平行运作,互相作用,形成“皇帝无为而天下治”的乡村治理模式。在这一模式中,绅士有着重要的作用。他指出:“一到政令和人民接触时,在差人和乡约的特殊机构中,转入了自下而上的政治轨道,这轨道并不在政府之内,但是其效力却很大的,就是中国政治中极重要的人物——绅士。绅士可以从一切社会关系,亲戚、同乡、同年等等,把压力透到上层,一直可以到皇帝本人。”受“双轨政治”理论影响,温铁军提出“皇权不下县”的观点。秦晖则将其进一步补充完善为“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在上述研究者的观点中,宗族和乡绅是传统中国乡村治理的重要力量,而儒家知识分子既是乡绅的主要来源,又是民间宗族制度的设计者。

荀子曾言:“儒者在本朝则美政,在下位则美俗”(《荀子·儒效》)。“在下位”即不为官而在民间的儒者,他们通过道德教化而使地方风俗变得美善。科举制在将一部分优秀儒家知识分子选拔进官僚队伍的同时,未能通过选拔的儒家知识分子则留在了乡间,他们不但是乡村文化的代表,还拥有功名和一定的特权,构成乡绅群体的重要来源。宋代理学兴起,理学家们在思想领域回应佛道二家的挑战,在实践层面则更关注个人道德修养和践履,对于外在的事功表现得并不热心,甚至对于热衷功名执批判的态度。受此影响,宋明儒者在仕途受挫时便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转到乡间,试图通过乡村治理和道德教化,实现自己的政治理想。著名的理学家如张载、朱熹、吕祖谦、王阳明等都曾亲自参与乡村治理实践,并依据儒家经典设计并亲自主持相应的制度和规范。事实上,近代以来社会学者所反复提到并在乡村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宗族并非隋唐以前贵族性质的宗族,而是宋代以后的士绅平民宗族。宋代理学家们倡导的宗族重建运动是贵族、门阀宗族向平民宗族演变的关键。南宋朱熹著《家礼》,从建祠堂、墓祭始祖和先祖、置祭田等方面对后代宗族制度进行了规范,也对此后的中国乡村治理影响深远。

其三,传统乡村德治之“德”以儒家道德为主要内容。儒家知识分子在推动乡村德治的过程中很自然地将儒家道德作为德治之“德”的主要内容。例如,宋代理学奠基者之一的张载在陕西省眉县横渠镇进行的乡村治理实践,就以“以礼为教”、重建宗族和恢复井田制为主要内容,其目的在于通过上述举措建立一个儒家的道德理想国。明洪武三十一年(1398),朝廷颁布《教民榜文》,将宣讲圣谕六言“孝敬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邻、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无作非为”列为重要内容。这是以封建王朝最高统治者圣旨的形式,将儒家道德规定为民间道德教化的主要内容。儒家“德治”之“德”尽管经过历代儒者的不断阐释和发展,但其基本内容并没有发生变化,仍然是以仁为核心,由仁、义、礼、智、信等德目构成的道德体系。传统中国社会是农业社会,乡村治理是整体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石,乡村地区的稳定直接关系封建王朝的统治稳固。因此,从维护皇权和统治的角度来说,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希望以儒家忠孝仁义等为核心的道德作为乡村德治之“德”的主要内容。

汉代以后,随着儒家思想成为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对儒家经典的学习、理解和对儒家道德的践行成为官吏选拔的重要依据,进一步促进了儒家道德观念的传播和普及。在乡村治理发挥重要作用的学校,其教育内容也以儒家经典为主,学校的章程、学规也处处体现儒家的道德要求。宗族族规、家训的内容则基本上是儒家伦理道德思想的通俗化和具体化。在上述过程中,儒家道德逐渐完成了对传统中国家庭伦理、乡村公共伦理、义利观等的塑造,渗透到乡村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乡村秩序的精神内核。因此,儒家道德也成为传统中国乡村德治之“德”的主要内容。

二、“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中“德治”的定位

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标志着德治被明确纳入“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但“三治结合”并非自治、法治、德治的随意结合,更非三者按照自身的治理逻辑各行其是,而是要明确三者各自的功能和定位,将其组合成为一个有机的治理体系。在村民自治实践中,法治和自治的关系相对明确,如何给乡村德治以准确的定位就成为推进“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学术界对此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形成了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一是“德治”基础论,即德治是自治、法治的基础。邓大才认为,自治、法治、德治不是一个层面的治理方式,法治、德治需要依靠其他的组织才能够实施治理,自治则可以单独实施治理。可见,自治是核心,法治是保障,德治是基础。二是自治、法治、德治在一定的组织配合下,均可以单独运行,达致善治。周学馨等认为,在乡村治理体系中,法治是自治、德治的保障。德治是一切良治、善治的基石,在乡村治理体系中,德治是自治、法治的基础。二是“德治”工具论,即德治和法治都是实现村民自治的工具。李明认为,在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中,自治是核心,法治是保障,德治是基础,法治和德治是辅助性的治理工具,“三治”融合构成乡村治理体系的一体两翼,缺一不可,并最终在实现乡村善治的基础上完成乡村振兴的治理目标。此外,2019年6月24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韩俊在国新办举行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新闻发布会上提出,乡村治理要以自治为基础,以法治为根本,以德治为引领,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上述观点在厘清三者关系的前提下对自治、法治和德治三者各自在乡村治理体系中的定位和作用的探讨,为我们准确理解“德治”的定位提供了基本的思路。

其一,乡村德治本质上是以德治国在乡村治理中的具体落实。从字面意义上讲,自治、德治、法治都可以理解为某种治理方式或手段,但三者实非同一层面的概念,简单在同一问题域中或同一平面探讨三者的关系并不合适,邓大才认为自治、法治、德治不是一个层面的治理方式实已有见于此。在当代政治话语中,法治相对于德治而言,但自治却不是与德治、法治相对而言的另一种治理方式。“三治”中的自治即村民自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和基层民主的重要形式。村民自治一方面指出了治理主体,即村民;另一方面明确了权力关系,即村民自治组织和乡镇基层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因此,自治更多地反映的是一种权力关系,即乡村治理和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之间的关系问题;“法治”和“德治”则分别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方略在乡村治理中的贯彻落实。

在德治被明确纳入乡村治理体系之前,学术界对乡村自治和法治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太多争议,二者的关系长期以来并不是学术界关注的热点。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作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2017年10月,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将德治明确纳入“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在这一背景下,学术界近年来对三者关系的关注程度突然提高,其原因显然不是村民自治和法治之间的关系因德治的纳入而发生变化,亦非村民自治和德治的关系过于复杂,而是德治和法治的关系问题在乡村治理这一领域的延伸和继续。从这一意义上讲,乡村德治本质上是以德治国在乡村治理中的具体表现,乡村振兴中“治理有效”的要求可以理解为通过德治和法治的结合,真正落实村民自治,而达致乡村“善治”。

其二,乡村德治在乡村治理体系中的定位取决于以德治国方略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定位。2001年1月,江泽民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这是“以德治国”在当代中国政治话语中的首次提出。此后,经过持续不断的强调,以德治国获得了与依法治国几乎同等重要的地位,有研究者甚至将其也视为我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之一。但仔细梳理相关文献,我们发现,中共中央的正式文件和党的领导人的讲话中虽然多次强调以德治国,但却从来没有将其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第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习近平总书记的这段讲话包含两层涵义:一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依法治国,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依法执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二者的结合。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鲜明特点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对应于法治,以德治国对应于德治。可见,在当代政治话语中,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其地位高于以德治国。以德治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部分,二者的治理逻辑和治理方式应该具有一致性。而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视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证”,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首先是法治化”。因此,法治始终是乡村治理的基本方式,也是落实和发挥村民自治制度的根本保证。在乡村治理体系中,一方面,德治具有独立性,而且由于乡村治理的特殊性,德治应受到特别的重视;但另一方面,德治不能与法治相提并论,而应当遵循法治的逻辑,纳入法治的轨道,并以更好实现法治为主要目的。

三、乡村德治的当代转型与实现路径

(一)乡村德治的当代转型

借鉴传统德治的思想资源、制度设计和实践经验,提升当代乡村德治的有效性是完善“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善治的客观需要。但当代乡村德治和传统乡村德治之间存在诸多重要区别,前者并非后者的简单复活。结合当前乡村治理面临的实际问题,从传统乡村德治到当代乡村德治需要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转型:

其一,当代法治背景下的德治重新定位及德法关系的调整。在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要求以法治作为基本的治国方略。德治定位的偏差和对其作用有过高的期望,存在忽视法治,乃至以德代法、以人代法的风险,这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大背景和要求是不相符合的。因此,当代乡村德治的顺利实施,在理念层面要理清自治、德治、法治三者之关系,明确德治在“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中的定位;在实践层面,则需要将乡村德治和法治结合起来,实现德法之间的良性互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就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为全面依法治国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道德教化不能孤立地起作用,其组织实施既需要法律依据,离不开相应制度和规范的支持。在这方面,历代儒者为推进乡村德治而设计的宗族、学校、乡约等一系列制度,无疑都值得我们借鉴。但这些制度、规范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在整个国家的治理体系中是“合法”的,是被明确纳入国家治理的制度体系之中,因而具有强制性,能够依据其对村民进行硬性约束。新中国成立后,传统乡村治理的制度和规范基本上丧失了合法性,近年来倡导制定的村规民约也只是作为“软约束”,缺乏具有法律依据的强制作用,其作用的发挥也受到极大的限制。在当代乡村从“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乃至“陌生人社会”的转变过程中,乡村舆论对村民道德行为的约束作用也在逐渐减弱。因此,在乡村治理中要求发挥道德教化的作用,既要创新道德教化形式和内容,还必须以法律为依据,结合乡村传统,制定具有约束力的村规民约,建立健全相应的奖惩制度。另一方面,通过地方立法等形式将民间规范纳入法律体系,使符合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得到相应的回报,使背离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受到相应的谴责和惩罚,这也是法治背景下推行乡村德治的迫切任务。

其二,乡村德治的主体从乡绅向以村民为主的多元主体转型。传统乡村德治的主体是由儒家知识分子、中下层官吏等构成的乡绅群体,普通村民虽然在人数上占绝大多数,却被排除在乡村治理主体之外,处于被统治的被动地位。普通村民不能对绅权形成有效制约,原本应该是乡村利益代理人的乡绅就容易蜕变为土豪劣绅并侵害村民权益,乡村德治的理想便不可避免蜕化为压迫和剥削村民的现实。事实上,传统中国的乡村并非一派田园风光的儒家道德理想国,而更接近贫穷落后的悲惨世界,否则在近代中国,农民又怎么可能有如此强烈的革命愿望,并成为革命的主力军?近年来,不少研究者提出乡贤治村的建议,当代新乡贤作为乡村治理的主体之一,在当代乡村治理中诚然有其重要作用,但所谓乡贤治村的建议则无疑是非历史的,也是非现实的,更是值得警惕的。

当代乡村德治应该是一个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以村民为主体,传统宗族组织、社会团体、新乡贤共同参与的过程。(1)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农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这是由我们党的性质、地位和农村的实际情况所决定的,也是党章、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农村工作千头万绪,抓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是关键。无论农村社会结构如何变化,无论各类经济社会组织如何发育成长,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地位不能动摇、战斗堡垒作用不能削弱。”2018年12月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指出:“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当代乡村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不能削弱、边缘化农村基层党组织,而应该在建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其领导核心作用,有序推进,确保乡村德治的正确方向和有效性。(2)尊重村民在乡村德治实践中的主体地位。村民是乡村治理主体中人数最多的群体,不能调动他们积极参与,则乡村德治的所有政策、举措皆不能落地。乡村德治的实施应健全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和运行、监督机制,充分尊重村民意愿、保障村民利益,调动他们的参与积极性。在乡村德治的实施过程中,相关组织的建立、人员构成和变更,村规民约的制定、村庄文化活动的开展、公益事业的兴办等都应该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理事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建议,在村民积极参与的前提下达成共识,也只有这样,才能将乡村德治的各项要求转化为村民自觉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以此促进村民道德的真正养成。(3)新乡贤和社会组织是乡村德治的重要参与者。新乡贤是指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较多的社会阅历、较强经济实力的乡村精英。他们在地方上有较大的影响力,是维护乡村秩序和化解民间纠纷的重要力量,其道德观念和行为能对村民起到榜样作用。乡村德治应加强对乡村精英的组织和引导,发挥他们在乡风文明建设、传承地方优秀传统文化、维护乡村秩序、兴办公益事业等方面的作用。不同乡村的社会组织发育程度不一,旧有的宗族组织等并非一成不变,只要引导得当,完全可以成为组织和联系村民的重要纽带。培育村内社会组织,吸引村外各种社会组织,运用他们的资金、智力和技术等共同推动乡村德治具有积极作用。

其三,乡村德治之“德”从儒家道德向社会主义新道德的转型。传统乡村德治之“德”以儒家道德为主要内容。儒家道德体系建立在古代中国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符合当时中国社会封闭、稳定的特点。但当代中国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开放的社会,也是一个正在迅速现代化的社会。现代化的迅猛进程冲击了一切传统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必然引起乡村社会道德观念的变化。当代新儒家感叹儒学在当代中国已成“游魂”,并且“魂不附体”。儒学“魂不附体”的原因可以说是多方面的,但正如有研究者指出的,其“最基本的原因或许还在于儒家之‘魂’已经不适应那个已经变化了的且仍在变化中的社会之体”。当代乡村德治之“德”不同于以儒家道德为主要内容的传统道德,而应该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的社会主义新道德,其内容不仅包括个人之私德,而且包括个人的理想、信念,包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包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政治道德等。

(二)乡村德治的实现路径

其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乡村道德建设。2012年,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即“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要求,是乡村道德的精神内核和价值引领。近年来,随着乡村生产生活方式的变迁,乡村道德领域也呈现出多元化、多样性、新旧交织的复杂态势。这一复杂态势的背后实质上是作为乡村道德的精神内核的共同价值观的缺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社会意识形态、道德观念、伦理关系等具有强大的道德引领和塑造整合作用,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重建乡村价值共识,是乡村道德建设的首要任务。农村基层党组织在乡村道德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应该发挥领导和模范带头作用,营造良好的氛围,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农村道德文化建设,把科学、文明、民主、法治等现代理念传递给广大村民,塑造社会主义新农民。

其二,积极发掘和改造乡村传统道德文化资源。尽管遭到现代化和市场经济的双重冲击,但乡村传统道德伦理观念中的某些成分在当代仍然有深厚的社会土壤和广泛的群众基础,通过合理的诠释,可以成为当代道德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习近平指出:“要推动乡村文化振兴,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和公共文化建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挖掘优秀传统农耕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事实上,乡村道德从来就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在传承过程中不断自我更新,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近代以来,受西方民主自由思想影响,部分农村宗族明确将自由、平等写入族谱,甚至规定宗族之组织原则必须合乎民主之精神。如常宁《殷氏五修族谱序》称:“(宗族)重要原则,首要合乎民主精神,次则积极注重经济建设。故宗族之首要规定,即在全民族公共之事,应如何发动(族众)而始不为少数人所操纵,应如何监督,而始不为败类所侵蚀。”传统道德中的“忠”主要是“忠君”,在当代则一变而为提倡爱国主义和拥护社会主义国家及大政方针的道德要求,连农村祠堂供奉的“天地君亲师”也演变为“天地国亲师”。可见,乡村既有道德传统和乡土文化,是当代乡村道德建设的重要资源和优势,不能一概以落后、过时视之。尊重村庄既有的道德传统,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下,对其进行适当的改造,是建构具有广泛认同的乡村道德规范,促进乡村德治的顺利进行的重要途径。